(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生委員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1.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生委員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2.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等學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3.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 招生經費
64.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5.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一、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6.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