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采用何種稱謂,曾有過爭論。有的認為,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這一稱謂;有的認為,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中多使用校董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許多使用這一提法的民辦學校。最后,《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理事會、董事會并列提出來,由舉辦
者自行選擇,可見,二者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決策機構對于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下列事項: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辦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確;二是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借鑒這一做法,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任期也不宜過長;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就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則沒有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確規定,而是采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幾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至于究竟由誰擔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而確定。
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獎勵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報,是區分民辦學校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因此,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所謂民辦學校的終止,是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因種種原因不再舉辦民辦學校。考慮到民辦學校如果擅自停課,甚至停辦,勢必會引起學生及其家長的不滿,甚至會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因此,對于民辦學校的停辦,應當十分慎重,尤其是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的停辦,更應慎之又慎。當然,如果舉辦者有充足的理由,也是可以決定退出辦學的,但這些理由應當事先明示。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是民辦學校辦學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改變,但有時候也必須作出修改。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章程是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職權;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但如何提出修改章程,以及修改的具體步驟,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