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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遇堵可優先通行 機動車不避讓罰200元

2012/4/11 14:40:45

歷時4個多月緊急部署、起草和論證,國務院日前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根據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據新華社電

政府責任>>>

確保學生就近入學

減少上下學交通風險違反校車安全群眾可舉報保護對象>>>

主要針對義務段學生

安全標準>>>

校車每半年“體檢”

應配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校車司機須有3年以上駕齡

有酒駕記錄者禁開校車享有“特權”>>>

遇交通擁堵

運載學生校車優先通行通行安全>>>

一般道路限速60公里

不能搭乘“外人”校車標志>>>

校車需取得統一標牌違規處罰>>>

拼裝車報廢車當“校車”

最高可罰10萬元校車超載從重處罰

政府責任>>>

確保學生就近入學

減少上下學交通風險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有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于集中,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違反校車安全群眾可舉報

條例指出,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條例規定,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保護對象>>>

主要針對義務段學生

條例將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未將高中生納入服務對象范圍。

國務院法制辦認為,對校車安全的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

對幼兒園小朋友乘車問題,條例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安全標準>>>

校車每半年“體檢”

應配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

為確保校車安全,條例規定: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校車司機須有3年以上駕齡

有酒駕記錄者禁開校車

校車駕駛員要有過硬的資格: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享有“特權”>>>

遇交通擁堵

運載學生校車優先通行

條例對校車享有的“特權”作出規定: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通行安全>>>

一般道路限速60公里

不能搭乘“外人”

條例對校車行駛速度作出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條例明確: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標志>>>

校車需取得統一標牌

條例規定,校車需取得統一標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規處罰>>>

拼裝車報廢車當“校車”

最高可罰10萬元

條例嚴格校車標準,規定: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校車超載從重處罰

校車超員是校車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條例還對學校、地方政府等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昨日,記者走訪武漢教育界人士,聽取他們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解讀。業界普遍認為,條例回應社會各界的聲音,增加了相應規定,更加完善合理。條例共62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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