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對“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玉軍、耿金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駁回張玉軍、耿金平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亦無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玉軍、耿金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駁回張玉軍、耿金平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亦無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